夫妻离婚,公租房不会收回,夫妻还可以继续承租房子。但是如果夫妻都有租房的权利,那么需要根据情况决定由谁承租,之后由承租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只有一方有承租的权利,那么这方继续承租,并给与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一、那么公房的承租范围有哪些?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吗
房屋租赁后装修投入,是商业用房租赁中较常见的问题,法律上对此行为叫做添附,合同终止或解除,承租人能否要求对装修进行补偿这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1、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
2、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根据规定,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双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出租人如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将装修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也不必给你补偿。
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那么双方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该装修添附物不能取回,只能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双方对补偿数额没法协商一致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酌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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