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者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期为三年。吸毒者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两年。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状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一年。
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的期限
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的时间分别如下:
1、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是两年,但是在所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提前,提前时间最多为一年;反之,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也是一年,加上之前的两年,所以强制隔离戒毒最多可以是三年。
强制戒毒程序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2、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3、各分、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
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法律依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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