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以及其特点
时间:2023-06-06 08:22:52 2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共同海损以及其特点

(一)危险是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方很多,主要有船舶、货物印运费三方,但由于运费通常是依附于船舶或货物的,因此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涉及的主要关系方是船舶和货物两方。共同海报成立的前提是在发生共同危险,采取共同海报行为时,必须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方,具体说,一般应是载货或在船舶出租期间的航行。如果航行中只有船舶方,例如船舶空载航行,不在租期内,就不存在共同危险和共同安全问题。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不论发生任何海难事故,如果受到损失危险的只有船舶一方,无共同利害关系方,也就无共同危险可言、因此不能构成共同海损。但美国做法不同,美国认为船舶在空放航行时,虽不涉及货物和运费、但如果船舶已经投保有保险,船方和船舶保险人也应其作两个利益方,发生危险.亦可构成共同海损。

常见的共同海报都是发生在与同一船舶有关的各利害关系方、但在某些情况下.海j:柜航的拖带方与被拖方及其载货也属于同一海上航程的共同方。柜航中的拖轮和驳船出现危险。也会导致共同海损.但应如何理算,各国法律及习惯做法各不相同。

(海运)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首先必须是真实利实际存在的。什么是真实和实际存在的危险、必须具体问题具体份析。实际存在危险是紧迫的危险。紧迫不是指时司上的紧迫、而是从危险性印程度而言.换言之.是指船舶周围发生的情况,当时并未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特殊应急措施、矛盾必然转化,最后将不可避免出现给船舶和货物带来共同灾难的危险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在下般情况下还必须是不可预测的。畏惧和担心危险发生不得称为危险

(二)共同海损行为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成立共同海损的前提,除了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问安全以外,行为还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如果解除危险的行为仅是为了船舶或货物—方利益而采取的。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也不得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报行为又必须是有意而合理采取的。所谓有意.是指明知采取这项行为,将会引起船舶、货物的损失或支付一部分额外费用、但为了船舶、货物的安全.还是决定这佯做。

(三)共同海损牺牲是持殊性质的

费用是额外文付的,牺性和费用是共同海损的行为的此接后果。

二、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什么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指的是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

三、共同海损的赔偿约定是什么?

《条款》第十章“赔偿处理”第三十条有如下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受益方按各自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本会仅负责赔偿会员应分摊的部分。

另外,给会员们提个醒,在《条款》释义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共同海损的赔偿不扣免赔额,但在确定费用时,应征得协会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决定向第三者支付费用的,按10%以上扣除免赔额。

所以,大家不用担心发生共同海损该怎么办,只要处理得当,协会都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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