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请了李某、汪某两位装修师傅为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并约定6月29日晚上聚餐。同时,章某邀请了朋友赵某作陪,李某邀请了朋友马某。当晚,五人在章某家聚餐,席间众人相互敬酒、陪喝。散席后,马某便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晚9时左右,马某行使至某路口时撞到隔离绿化带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属于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作为中国人情往来重要“战场”的酒桌也并非法外之地。聚会参与人彼此都有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则可能在法律上被赋予更重的注意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说,若是酒后生事,劝酒者和组织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德谴责,实不可取。
文明聚餐、适量饮酒,这种粗鲁甚至是野蛮的劝酒文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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