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按什么诉讼计算
拆迁补偿纷争可能包含民事和行政争议两种类型。
在双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前出现的矛盾,通常视为行政争议。
(1)若争议双方对拆迁决策有异议,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或者发起行政诉讼,这便属于典型的行政争议。
(2)被拆迁者若对拆迁决策不满,但又未能与拆迁单位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由此产生的矛盾同样归为行政争议。
(3)一旦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任何一方拒绝执行合同所导致的纠纷,均属民事争议范畴。
2、证明房屋已被拆除的法律依据
(1)被拆迁者需提供以下证据:
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②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性质(如住宅、办公室或商铺)以及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据;
③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者并非同一人,则需提供证明被拆迁者有权获得赔偿安置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按照什么价格赔
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标准:
1.房屋补偿费用,根据房屋构造及损耗程度评估,按平米价支付;
2.周转补偿费用,按照临时居所条件分级,给被拆迁房屋住户提供每月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依据所在地政府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由建设单位严格遵守,不可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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