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3】
承案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2220-1110)÷(1+5%)×5%=52.86(万元)。
如果A公司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例如案例2。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220÷(1+11%)×11%=220(万元)
【案例2】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220÷(1+11%)×11%=220(万元)
存在问题:上述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可否扣除土地价款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全额计算纳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既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
【案例4】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200万元,2017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全额计税情形下应缴增值税=500÷(1+3%)×3%≈14.56(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500-200)÷(1+5%)×5%≈14.29(万元)。
【案例5】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200万元,2017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此时不能选择适用差额计税方式,只能全额计税。
应缴增值税=500÷(1+3%)×3%≈14.56(万元)。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以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均可以简易计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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