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释义】本条是对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规定。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其所发现或者了解的价格违法行为;并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价格法第三十七条就社会监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监督主体作了规定,本条是对举报这种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形式作了规定。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角度作了规定。同时,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具体来讲,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将举报作为单位、个人的一项权利作了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通过举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行为,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无论是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在价格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还是对政府部门及其价格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超越定价权限定价、侵犯经营者的廛主定价权,价格工作人员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将建立举报制度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因为建立举报制度是发动群众、支持群众进行举报活动的基础,是群众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价格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更直接、广泛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价格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可以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和线索,有利于及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与社会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有利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价格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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