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侵权赔偿可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或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恶意侵权者赔偿数额可额外确定。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但侵权人掌握相关账簿资料时,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如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赔偿三百万元以下。若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起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数额自起诉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1.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应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确定;
2.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评估,那么可以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赔偿;
3.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那么可以按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进行合理赔偿。
【需特别关注事项】:
1、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为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恶意侵权的加倍赔偿
恶意侵权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会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针对恶意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加倍赔偿制度,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恶意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行为。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受害者在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加倍赔偿损失。
加倍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行为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避免继续给原告带来更多的损失。同时,该制度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恶意侵权的加倍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恶意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
恶意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加倍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侵权行为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