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最能证明家庭暴力:
1、报警记录;
2、验伤报告;
3、病历或照片;
4、施暴方的书面保证或相关录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的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
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
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是以偶发或者经常发生作认定标准的,只要在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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