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仓储合同被定义为双务、诺成性、有偿且不要式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负有存储义务的保管方需要负责接收由存货方所交付的仓储物品,同时,存货方则需要依照相应约定向保管方支付一定的仓储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仓储中的货物所有权不会产生实际的转移,仅仅是货物占有权限的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最终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应权利仍然属于存货方所拥有。
此外,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动产的定义条件,而且签订仓储合同的保管方也必须具备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运营资质的法律地位。
当合同双方完成签署并确认之后,该合同将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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