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行法规对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该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计人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下单列“开发支出”项目,列示当期按照规定可以资本化但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而暂时未转入无形资产的金额。
2007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对三项信息披露规则做出了修订,指出: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按本规定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进行披露。规定中进一步提到公司应该披露“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在初始计价中企业内部开发支出允许部分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引入,对于研究开发费用较大的企业产生的经济后果是巨大的,将使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表现出开发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从而造成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上升,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步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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