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严重车祸,导致未能成功挽留腹中胎儿的情况下,孕妇是有权力向肇事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由于肇事责任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胎儿失去生命,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到了孕妇作为母亲的正常生育权,也伤害了其作为胎儿父亲的正常亲权,进而给孕妇及其家人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心理痛苦与深深创伤,而且这些伤害通常都是长期且不可逆转的。
因此,对于孕妇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流产后果,应当给予其足够的司法支持,以确保其精神损失获得充分、合理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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