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必须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否则,报案后派出所不出具回执将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必须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否则,报案后派出所不出具回执将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受 案 登 记 表 和 回 执 规 定 : 必 须 制 作 并 出 具
根据我国《受案登记表和回执规定》,受案登记表和回执是案件受理的重要文件。其中,受案登记表用于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案件类型、案件来源、案件受理人等;回执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报案人、被侵害人等出具的回执,用于确认案件受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案登记表和回执是案件受理和调查的重要证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案登记表和回执也是民事案件受理的重要文件。
因此,受案登记表和回执的填写和出具是案件受理和调查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受案登记表和回执是案件受理的重要文件,对于案件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动投案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和回执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认真审核受案登记表和回执,确保案件受理和调查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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