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4-05-03 12:50:05 2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股东能否对其股东提起诉讼,需依具体情形加以分析。

若公司内的某位股东直接侵犯了另一位股东应得的合法权益时,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则有权以个人身份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倘若该股东仅损害了公司的法律利益,此时其他股东则无法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究其原因,主要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如公司权益遭受损害,其他股东可通过书面方式要求董事会或在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提议由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启动诉讼程序。

换言之,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诉讼,确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

此外,须特别提醒你的是,只有当董事会或是执行董事明确表示不愿承担起诉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有可能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的权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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