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管辖就一定全部有效吗
时间:2023-03-27 20:01:35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约定了的管辖不一定全部有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约定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约定提前三个月离职是霸王条款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一般情况下认为该约定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无效。但对于一些涉密岗位用人单位来说三十日预告期往往来不及办理完毕资料移交、调整脱密、寻求继任等事项,因此一刀切的认为三十日预告解除权,容易对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部分地区以及部分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超过30天的预告期,主要包括几类:

1、有约定专业培训服务期,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培训;

2、对于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涉密人员,提前预告期相当于脱密期;

3、某些行业中特殊人员如老师、医生等这种对于劳动者延续性工作时间要求较高的岗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的这类人员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

4、地方有特殊性规定的。

二、竞业限制可以不给补偿金吗?

如果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单位不可以不给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三、竞业禁止的条款有哪些?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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