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应当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继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到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数额该怎么确定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的长短和收入情况而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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