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4.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5.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6.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7.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明显的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所以称之为行政诉讼,就是因为被告一方其实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的,所以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行政诉讼其实是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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