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也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转让公司股份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会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而股份转让协议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还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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