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合适时间在什么时候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对方财产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财产为机动车、房地产等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登记材料;
4.财产为对方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及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等;
5.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6.申请财产保全时,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和证明材料应当一次性提供。
三、离婚前对方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7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