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如下:
1、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法律依据:《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提请本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一)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和歧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二)申请社会救助、保险,获得法律援助。(三)可以减刑。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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