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梳理总结我省经验,在法律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全部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要着力构建密切配合、无缝衔接、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和可委托司法所事项,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的衔接配合、居住地确定,监督管理中的分类管理、申请外出及异地就学协管,教育帮扶中的公益活动组织、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对申请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提请本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