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程序
时间:2023-03-29 11:00:37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一、不同意派出所的处罚怎么办

不同意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面对违法拆迁怎样维权

(一)当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房屋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60日提起复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在6个月内以作出拆违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审查拆违决定是否合法,判断拆违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二)即使拆违决定合法,行政机关强拆前,也必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可以在60日内提起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行政诉讼。这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则主要围绕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决定的作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如责成、催告等进行。

(三)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具有可诉性,亦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使对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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