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流程: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3、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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