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罪责自负原则,即有的情况下只需根据个人的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区别对待原则,即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形
1、全部中止
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部分中止
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3、部分中止不成
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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