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者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罪过的形态、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犯罪罪过的形态,即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构成见方面的必要要素,而犯罪目的则不属于必要要素,属于选择性要素。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而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但它对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
1、犯罪罪过的形态
(1)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2)过失: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送,但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会发生,但并未预见到。
2、意外事件
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3、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预见但不可避免)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1)犯罪动机
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等不同的犯罪。
(2)犯罪目的
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3)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目的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量刑。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5、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即“明知”。
“明知”的范围包括:
(1)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认为“明知”的范围不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必须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如果不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就不属于“明知”的范围,动机和目的都不是犯罪构成的事实,而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因此不属于“明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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