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不一定必须要以联合体名义购买招标文件。从实际业务角度出发,招标公告发出后,潜在投标人获取并不知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等内容,而以联合体名义购买招标文件的前提是获取招标文件前组成联合体,不得不说这“未买先知”的能力要求对联合体有些过份哈。
再从招标投标法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到,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就很明显了,站在立法的出发点,联合体投标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即可,同理,资格后审的在递交投标文件前组成即可。当然,如果购买招标文件时以联合体名义进行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其次,每个单位都购买了招标文件,但以一个联合体身份投标是有效的。很多人根据“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一规定认为,每个单位都购买招标文件后再以联合体身份投标是无效的。在此,小编不得不说,这是对投标行为极大的误解。所谓投标,是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行为。购买文件并不是投标行为,只有投标过程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其相关投标才无效。
全文5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