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更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的,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二)超出公司章程宗旨和经营范围的活动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忽视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七)贪污的,私分、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补助。
(八)收取费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集资或者收受、使用捐赠、补助的,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违法业务量或者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国家有关机关认为需要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或者未经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法律对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组织违法的,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公民和法人可以申请设立发起人不限的社会组织。但是,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合担任发起人和成员。具体条件包括:(1)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人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二)有标准名称,公司章程及相应组织有固定住所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的,有最低活动经费限额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行政区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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