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代考被学校开除,行政处罚会不会太重
时间:2023-05-07 16:30:42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孙伟是河南辉县山区农民的儿子。2004,被河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录取,成绩优异。他的专业是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化。在校期间,这个学生学习努力,与同学相处融洽。2004年,他顺利进入大三学习,眼看又一年的学习即将结束。然而,在这一时期,一个事件改变了他的生活,使他仍然徘徊在大学之外,无法完成他的大学学业。2006年9月,他的同学易萌(化名)因要参加另一门科目考试,无法参加学校安排的基本法科目考试。然后他找到孙伟,让他帮他考试。因为他的脸,孙没有拒绝。因此,他代替易孟参加了基本法考试。不幸的是,他被检查发现了,所以他向学校申请处罚。得知此事后,学校决定将孙*魏赶出学校,严格执行学校纪律>面对学校的处罚,孙*魏后悔违反学校纪律,但他不想失去在大学学习的机会。他认为学校开除他是因为补考,显然太重了。他一审多次要求学校恢复学生身份,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穆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虽然孙*魏违反了大学的规章制度,但他承认自己的错误态度很好,是初次冒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行为不严重,应酌情给予其他处分。河南师范大学对孙*魏的处罚显然太重,法律法规的应用是不恰当的。据此作出判决:被告河南师范大学(JZZ〔2006〕第33号)作出的纪律处分被撤销;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河南师范大学将恢复原告孙*魏的学生地位。>第一审判决后,河南师范大学拒绝受理上诉,二审作出判决;拒绝河南师范大学的呼吁,保持原有的判断。河南师范大学仍不满意法院的判决。以学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原判违反《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等理由提出再审请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认为,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它规定了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处罚的原则要求,特别是对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要慎重从严。孙伟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违反了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是,从他承认错误的态度来看,他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检查,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河南师范大学采取驱逐学校处分的规定是不妥当的,(法院判决)废除河南师范大学的纪律处分;河南师范大学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新决定(名称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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