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可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子女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
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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