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
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此解释也说明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上看,我国刑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作出这样的限定,除了考虑这些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外,还考虑了犯罪的常发性。
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对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投毒是否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作出立法解释。同时鉴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用语比投毒更加详细、科学以及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笔者倾向于建议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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