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2)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量刑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一旦被控该罪,往往会引起很大的社会舆论,而大众又很容易偏听偏信,对案件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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