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地位和国际商事关系的演变
时间:2023-05-07 21:32:53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成立以来,它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当前,要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局限性,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理清其体系结构,从整体上综合分析各种法律渊源,从而促进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制度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商法作为国家间经济交往的调整,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的深入研究,也不利于国际商法知识的系统普及,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厘清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外延、地位和体系结构,对于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际商法地位问题实质上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即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分类。根据法学通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的调整方法[1](p291),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分标准。事实上,持有这样的双重标准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法律调整方法归根结底是从法律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和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犯罪引起的社会关系。刑法(刑)调整方式是由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坚持一个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根本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所有规范同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国际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的商品流通关系。无论主体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还是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业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或者所涉及的商业问题超出一国的边界,这种关系可以称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国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以“商事”为定性规定,这就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领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不同于以国家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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