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她依法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股东转让尚未内部出资的股权。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股东协商,要求股东转让内部未出资的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阅读本文内容后,我们需要根据上述内容对无实际出资的股东进行处理。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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