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应当补足差额。对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实收资本应当重新验资,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