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销售中,广告和销售宣传资料对购房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预售阶段,购房人将要购买的房产有的仅是在建工程,甚至于尚在地基施工过程中。设计精美、恰如其分、充满想象力的广告会使人充满憧憬。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在做房地产广告时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内容要真实,形式要合法,语言应该规范,价款和位置应该准确。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开发商应将其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的主要条件写在销售合同中。这就意味着广告中的主要条件就是未来销售合同中开发商的义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未列明其在房地产广告中所广而告知的条件,开发商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购房人可以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相关条款,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的主要条件写在合同中。广告实际上就是开发商的承诺,而合同则是把这种承诺进一步落实到双方签订的契约中。
通过不真实的虚假广告,误导某些购房人购买其出售的商品房,这实质上就是一种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对于同行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于买房人来说,开发商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借助虚假广告致使购房人与其签订合同,实际上是开发商对购房人利益实施的一种侵权行为。购房人可以虚假广告为证据,以自己受误导为事实,以自己由于受误导而付资金购买了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房而没有购买其他更好的商品房所遭受的损失为内容,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或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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