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方式。(1)依职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二是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2)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者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的,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程序设计。(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公告。
(2)申请回避。第一,程序原因。指定审查许可申请之外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是审查人员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二,实体原因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公开。
(4)听证笔录。制作的笔录应该交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我国现在实行行政许可听证中的案卷排他原则,也只有行政许可听证中采用了这一原则,而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中都未规定该原则。即: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许可决定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载明的经过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为全部依据,不得对任何其他未经记载的因素加以考虑。
(5)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承担。
一、行政许可听证期限
权利人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权利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当行政机关依职权听证时,有些情况下由于不知道权利人有哪些,必要时就可以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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