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变质后的补偿行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若消费者不满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他们有权向生产商或销售方提出索赔请求,并索要金额相当于所购买商品价值的十倍或者所受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并且,在正常情况下,若增加赔偿的总金额未能达到人民币1000元,相关部门将视为该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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