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时间:2023-04-19 05:10:18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经济这些年,一年比一年发展好,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一但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就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表现,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一直都在不断加强,我们的国民也越来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今天我们要说到就是关于行政复议的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说到行政复议,其含义是指合法公民、企业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机构或者公司企业等认为国家的某些行政岗主体的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违反的或者侵犯了以上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以上主体可以将该行政主体行为申诉至国家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复议的要求,提出申请,那么相关的行政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调查、审查,做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有一下几点

1.行政复议的主要复议对象为申请主体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中有争议的部分以及部分民事争议事项。

2.行政复议会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的直接对象。

3.行政复议要以其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来作为复议的标准。

4.行政复议的主要复议形式为书面的形式,其申请人为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是相关的行政主体。

5.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是相关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复议审查开始前或者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的相关申请,那么行政的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

2.作为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在申请复议期间突然死亡的,又没有其他亲属或者近亲等,那么可以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有的是一些企业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如果中途终止了,那么其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承受人可以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如果在复议之前或者在复议期间,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正常的复议机构达成和解的可以终止复议。

5.

如果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突然死亡的,六十天内还没有亲属确定是否继续执行行政复议,那么复议可以视为终止,如果申请人突然因为各种原因失去复议的相关能力时,而且在六十天内也没有找到法定的代理人代替其去继续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或者一些其他组织突然终止,在六十天内也没有找到合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人,那么都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6.如果申请人是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些行政措施产生复议,申请人如果犯法了,触犯了法律,那么限制自由变成行政处罚,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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