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捐赠公证是否有效?
张X和潘X死前有9处房产。1999年1月17日,夫妻俩将房产捐给长孙张×6、次孙张×3,并进行了公证。2002年10月15日和2003年6月14日,张某英、张某英相继去世,他们捐赠的财产由张军、张丽管理使用。张×和张×想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然而,他们却被叔叔(张×和潘莹×的儿子)拦住了。张×和张×认为,作为儿子,他们尽了自己的责任,生养父母,埋葬父母。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他们的父母不应该把财产给张军和张丽。因此,张X和张X将他们的叔叔张X和张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争议财产属于他们。
财产捐赠给他人后能否继承?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对谁应该拥有争议的财产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人张×和张×继承,并由股份所有。因为被告人作为原房产所有人的儿子,已经履行了赡养、安葬父母的义务。未经被告同意,其父母无权将其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已经作出的行为无效,财产由被告人依法继承。一种观点认为它应该属于原告。因原告与祖父母即被告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议有效,故,根据赠与协议,财产归两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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