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作,并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有关规定确认医疗终结时间和作为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医疗终结期不以出院时间计算。例如:指骨骨折,51号文规定治疗期为2~4个月,就是说,伤者最短应治疗满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如已满4个月,但伤者认为仍需进一步治疗的,须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期治疗的申请,待批准后可以继续治疗。关于未参保员工的工伤鉴定:伤者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首先要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待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工伤医疗有关材料、四张一寸免冠照片。
医疗终结期规定
医疗终结期规定:工伤医疗期终结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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