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处罚?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居留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三)泄露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四)不交费用、罚款的,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收缴的违法财产,依照规定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八十六条违反出入境管理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第八十七条违反出入境管理被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或者向口岸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下列用语的含义:出境,是指中国大陆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从中国大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十三、入境,是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大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大陆,由台湾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没有中国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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