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3、直接强制
(1)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2)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非常鲜明,一般都是以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作为执行内容的,正常情况下开始强制执行之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会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法律后果不一样,中止执行是暂时的,等相关原因消失后也有可能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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