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是可以将遗产指定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该行为视为遗赠。
但是被继承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遗赠的概念及特点
遗赠一般指的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
二、关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一规定说明,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上述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应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也可把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不给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遗留给兄弟姐妹,也可以越过其子女,把遗产直接遗留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公民也有权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人可能是与被继承人无任何亲属关系的公民。但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三、遗赠怎么撤销
遗赠的撤销:如果想撤销遗赠,那立遗嘱人可以另外再拟定新遗嘱,重新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经过公证,那需要再重新订立公证遗嘱。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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