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男性的观点
时间:2023-07-02 10:22:51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婚姻家庭中,男人是否有生育的权利是有规定的。生殖权利不仅是妇女享有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都有生育的权利,男性生育的权利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的权利。男人虽然有生育的权利,但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即双方对是否生育不一致的处理方法,由于分娩的主要过程是由妇女进行的,因此首先应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为标准,强迫妻子生育与否,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身心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堕胎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没有,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李某与张某的婚事遭受到家人的一致不同意,夫妻感情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婚后俩人感情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坚持把孩子生下来再离婚,将后导致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更加复杂。因此当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规定处理。

生育权是我国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进行侵犯,但是如果当一对夫妻怀孕以后没有告知男方就进行堕胎的话,也不算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这是由于女方的生育权会大于男方的生育权,女方拥有生育的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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