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我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实行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批到位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条件和先决条件,即:,公司股东只有在公司依法设立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事后不抽回资本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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