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
()字第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196x年5月生,X族,XX文化,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住XX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赵某挪用公款一案,经初查,本院于XXXX年X月X日决定立案侦查,××××年×月×日将其逮捕,现已侦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已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20xx年赵某将收取的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借给其弟弟用于经营汽车运输,用于个人炒股以及购买房子。贷款期满后赵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还上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赵某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赵某收回该笔贷款案发。依据以上事实制作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人: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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