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院长回避由谁决定
时间:2023-02-19 17:23:29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刑事案件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

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法律规定: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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