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公司因增加注册资本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一般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着公司的外部利益。实际上,公司的主要办公地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总办事处可以设在注册地或者营业地,营业地可以有多个主营业地和次营业地。但会出现以下问题:
(1)主营业地和次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营业地可能不是总办事处所在地。这往往导致管辖权异议。(2)增加了原告取证的难度。起诉时,原告必须到现场调查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3)注册地是唯一的,一般注册地是自然管辖地。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多个生产经营场所,但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在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营业地也可能受管辖。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发现营业地为总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发现营业地不是总机构的,应当移送注册地或者总机构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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