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当地的行政复议不接受相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其个人权利以及财产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当地的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没有履行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行政诉讼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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