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行政复议的特点: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为复议机构,引起争议;
4、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内容;
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6、这是一合法的程序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法行政复议期限新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无论是对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还是商标异议的复审,都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
而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是短于60日的,那么按照60日来计算,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是长于60日的,那么按照其他法律来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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